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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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成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成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59元及逾期利息(以1635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止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浙江成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已由原告浙江成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浙江成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市部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