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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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3578.71元及利息(利息以13578.7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之后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元,被告***、***共同负担26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