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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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811.21元(已算至2021年8月6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