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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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博为电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博为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91225元、违约金138367.5元,合计529592.5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博为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6元,减半收取计4603元,由被告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