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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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4555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61元,由原告***负担2328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8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