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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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4757号民事判决; 二、东莞市华创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534240.54元; 三、***对本判决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赔偿金266040.09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319.99元,由***负担10568.99元,东莞市华创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980元,***、***共同负担2771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1.2元(***、***已预交),由***负担3980.4元,东莞市华创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80.4元,***、***共同负担3980.4元。***、***在二审调查时,同意败诉方直接胜诉方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迳付3980.4元;东莞市华创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迳付39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