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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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宇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宇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000000元(但应扣减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57号《刑事判决书》所受偿的部分),并以实际尚欠数额从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843元,由原告负担51865元,被告负担54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