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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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654号民事判决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0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与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LYGS电承17031号《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三、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借款本金7948503.15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从2016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日止,以7948503.15元为本金按照编号为LYLH司借160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四、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从2017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日止,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照编号为LYLH司借17002号、LYLH司借17003号、LYLH司借17004号、LYLH司借17005号、LYGS借17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五、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日止,以700万元为本金按LYGS电承17031号《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

六、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有权对抵押证书编号为21100420170001号、证书编号为辽(2017)辽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914号项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七、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所列借款本金及利息,在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判决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借款本金的200万元及对应利息,在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所列借款本金及利息,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判决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借款本金中的200万元及对应利息,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对本判决第三项所列借款本金及利息,在4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判决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借款本金及利息,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十一、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903元,保全费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903元,均由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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