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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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26249.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2月18日的利息19747.89元、罚息454.28元、复利458.5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2020年9月20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上浮50%计算,并于每年9月20日根据适用的5年期以上LPR作相应调整);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5418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产的房地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5723元、财产保全费4343元,合计10066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