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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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8047.83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