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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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鑫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广东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72156.75元给原告中山市鑫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二、被告***球、谭柳、洪卫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鑫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被告广东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604元,本院不另行收退,被告广东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被告***球、谭柳、洪卫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