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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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6938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损失18044.8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负担725元,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2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负担1451元,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407元。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应在履行本案判决时应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其611元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