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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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物物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昊钢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钢铭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昊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物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8671.68元; 二、被告广州市昊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物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38671.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昊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物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贴息费用567839.48元; 四、被告广州市昊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物物资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8900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昊钢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东广物物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2元,减半收取计13241元,由原告广东广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457元,被告广州市昊钢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广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广州市昊钢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