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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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鑫禹泰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沃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鑫禹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沃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760000元(厦门沃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福建思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退回的设备后,应将设备再退回给厦门鑫禹泰工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厦门鑫禹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沃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6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沃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7872元,由被告厦门鑫禹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80元,由原告厦门沃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92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交纳。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70元,由被告厦门鑫禹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厦门沃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由被告厦门鑫禹泰工贸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厦门沃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