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沭阳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沭阳县阳光绿洲1#楼1层11室、1层14室、1层15室、1层16室、1层18室、1层21室、1层22室、2层11室、2层12室、2层15室、2层16室、2层21室、2层22室、3层11室、3层12室、3层15室、3层16室、3层21室、3层22室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登记在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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