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以人民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的账号为准),冻结数额以11388.4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保全费134元,由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