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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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期间商铺租金8804元(税后),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以440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804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