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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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2109.56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截止2020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2455.49元,之后以52109.5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如被告部分履行了判决义务的,则自履行之日起以尚未还款额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 三、被告***支付原告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192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61元,由被告***负担607元,原告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