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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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尚欠货款65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5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30元(***已预交),由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