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5542.33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5542.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30日起计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如被告部分履行了判决义务的,则自履行之日起以尚未还款额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