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2月2日签订的《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编号:GXSTSL200000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设备使用费69667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287元,原告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96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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