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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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荣恒名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荣恒名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日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编号:RHMD/SP)中关于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二、被告广西荣恒名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合同无效部分的租金105001元; 三、被告广西荣恒名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050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50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 本案受理费4493元,由原告***负担2034元,由被告广西荣恒名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