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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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 二、被告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二○一八年四月八日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二○一八年四月十五日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917453元,由***负担89910元(已交纳),由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75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