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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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 广西象州福达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816元,原告***将所购商品退还给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象州福达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8160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广西象州福达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