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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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锐天地”投资合作建房协议》(编号:0002993)无效; 二、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72602元; 三、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从2018年1月25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8年5月21日;2.从2018年5月22日起,以尚欠购房首付款726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3.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尚欠购房首付款726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案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对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中应负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中应负担的款项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出资额3500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六、被告***对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中应负担的款项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出资额1500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