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提供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的违约金15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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