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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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透支本金3832.8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取现手续费5元、滞纳金351.46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利息(利息计算:1、截止至2020年12月11日利息为9521.46元;2、从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832.8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1元,诉讼保全费3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7-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