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
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款项168420元;

二、被告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1.以9624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以7218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8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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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328元,由被告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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