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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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9215元; 二、被告广西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921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元,由被告广西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