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9215元;

二、被告广西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921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元,由被告广西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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