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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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浩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浩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浩龙·云锦里合作建设综合楼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浩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17546元。 三、被告广西浩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具体计算方法为:自2018年5月29日起,以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70%计至2018年5月30日;自2018年5月31日起,以117546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70%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175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类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计至2020年11月17日;自2020年11月18日起,以实际尚未返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分段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对被告广西浩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浩龙置业投资 -12- 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定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