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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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今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88529.58元; 二、被告广西今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19100.9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5日起按2019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6865.1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8日起按2019年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33058.9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2019年7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5301.3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4日起按2019年9月2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14603.11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5日起按2019年12月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29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7日起按2020年5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在编号为(2017)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204273号、(2017)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204260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以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持有的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75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持有的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76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持有的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76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广西一桶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宾嘉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今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今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068元,由被告广西今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一桶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宾嘉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