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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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 内乡县惠龙易通物流有限公司 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5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借款本金37924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5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内乡县惠龙易通物流有限公司、***、***、黄建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61元,由被上诉人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722元,由被上诉人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00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负担7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