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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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辽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4368元及利息(以4436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从2020年6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辽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