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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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北京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2日解除; 二、北京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房屋租金125 616.28元; 三、北京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违约金23 406.76元; 四、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北京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3元,由***负担1813元(已交纳),由北京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