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双鸭山双矿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双鸭山市人民医院 宝清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被给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6203.93元、医疗器械费人民币55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500元、营养费人民币10800元、误工费人民币73513.8元、护理费人民币29700元、复印费人民币40.5元、鉴定拍片费人民币80元,总计人民币123893.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4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负担2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负担1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