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奥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奥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36768.97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欠款113974.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欠款136768.9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欠款136768.97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奥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被告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