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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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5599号之一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负责人:吴××,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洁,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 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冷××、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冷××、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林蓉蓉 人民陪审员蒲文军 人民陪审员荣丽莎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鲍梦鸽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