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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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21年6月8日的欠款本金12200元、利息3405.35元、违约金1356元、取现手续费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