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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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9577.6元、利息53586.03元、违约金33494.51元及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49577.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