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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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67764.07元及截至2021年4月27日的利息26576.37元、罚息11940.84元、复利4913.46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皖A×××××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计22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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