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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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拖欠的信用卡(卡号为×××)欠款本金10997.55元、利息906.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33.7元、其他手续费56.00元及分期付款手续费649.53元,合计14243.02元(截止于2021年1月3日),自2021年1月4日始至欠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0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承担(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