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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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首度悦活里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首度屹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首度屹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商铺转让款49,7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9,74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长春市首度悦活里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增值服务费1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由被告长春首度屹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首度悦活里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