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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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安市成功万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电信用社借款本金44407000元及利息(2018年1月9日前利息11567426.13元;2018年1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北安市成功万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的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7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北安市成功万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