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7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70000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13624.85元(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自 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名 下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建筑面积96.08平方米的抵押房产及沈阳市苏家屯区,建筑面积62.06平方米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