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7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70000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13624.85元(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自

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名

下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建筑面积96.08平方米的抵押房产及沈阳市苏家屯区,建筑面积62.06平方米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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