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18893.01元、利息2669.36元、罚息194.41元,本息合计121756.78元(截止至2021年4月5日,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以对被告***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筑面积66.55平方米的抵押房产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7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预交2735元,应予退还273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