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鑫溢运输有限公司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 沈阳炜祥养猪场 沈阳市鸿发生态养猪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炜祥养猪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借款本金159万元及利息466858.23元(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 二、被告沈阳炜祥养猪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利率按照罚息利率年利率12.48%计算; 三、被告沈阳市鸿发生态养猪场、沈阳鑫溢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4元,减半收取计11627元,由被告沈阳炜祥养猪场、沈阳市鸿发生态养猪场、沈阳鑫溢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