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豪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豪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公司自2013年1月17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的股东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查阅并复制;

二、被告沈阳豪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3年1月17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的会计账薄包括记账凭证、原始记账凭证提供给原告***查阅;

三、上述一、二项查阅、复制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89元,由被告沈阳豪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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