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借款本金148200元、利息620.67元、违约金935.11元、手续费1147.19元(暂计至2021年3月3日,之后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对抵押的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的白色英菲尼迪牌小轿车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4元,财产保全费1287元,合计29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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