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借款本金13757.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996.78元,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133.1基点再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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