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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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95870.13元、利息16813.15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和复利1871.63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95870.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4元、保全费1556元,合计3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